楊鴻儒於民國104年,因想追求好友陳男的有錢女友,將陳男視為阻礙,於同年6月假借訪友名義,駕駛休旅車載陳男,途中在飲食中摻入鎮靜安眠藥劑,陳男昏睡後,楊鴻儒折返住處,並將陳男以頭下腳上的方式塞入綠色鐵桶內,驅車前往花蓮縣秀林鄉台8線公路119.2公里處,將鐵桶推落公路下方山谷,陳男窒息死亡。

同年7月,楊鴻儒因不滿被牌友賴男懷疑詐賭,假意與賴男協商賭資糾紛,並邀他前往台東旅遊,途中以同樣手法迷昏,並在同一路線將賴男推落公路山谷致死。

一、二審法官皆認為楊鴻儒無教化可能,判處2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仍判2個死刑,但最高法院於112年9月間,認定更一審有調查未盡之違誤,再發回更審。

更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未審慎斟酌年邁受刑人,縱有假釋出監的可能,但經長期執行後的再犯風險是否因高齡而有減損,於法稍失衡平,因此撤銷改判。22日宣判原判決撤銷,仍認楊鴻儒犯兩次殺人罪,均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相關新聞發表之後,民眾紛紛在網路上批評「為什麼要浪費人民納稅錢養惡魔,政府在幹嘛?」、「哪個法官又想要被關注了嗎」、「殺人滅跡重罪都能逃避死刑,這是什麼道理?」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賴清德重話指責「詐騙破案率1%」 基層不滿:請對羞辱警察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