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比與瓦城均為泰籍移工,2人受雇於苗栗縣銅鑼鄉某公司,同住在公司宿舍,2023年12月8日晚間,瓦城在樓下同事飲酒,酒後上樓向正在講電話的阿比抱怨他說話音量太大,阿比聽後不滿,拿出放在床上的15公分長水果刀,就往對方的頭部、胸部、腹部及腰部等處猛刺,其中1刀深達10公分,11處刀傷中有3處傷及肝臟、脾臟、胃壁造成穿刺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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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同事聽聞爭吵與慘叫聲立刻前往查看,並通報119將瓦城送往大千醫院救治,2天後傷重不治,警方接獲報案前往現場調查,阿比主動自首,向警方坦承犯行,檢方偵辦後依殺人罪起訴,苗栗地院一審認為阿比僅因細故就殺害對方,判處他9年10月徒刑,阿比與苗檢都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時認為,阿比殺人後自首,適用刑法的減刑規定,但雙方案發前沒有結怨或糾紛,僅因抱怨他講話太大聲,就爆發衝突殺人,事前雖未縝密計畫犯罪,但死者刀傷有11處,重要臟器均遭刺穿破裂,手段實屬凶殘。
法管認為阿比工作認真,並把所賺薪資寄回家,品行尚可,衝動後偶發犯罪,否認殺人犯意但承認犯行,上訴期間委託泰國家人與瓦城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積極彌補過錯,但仍認判刑過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10年6月,服刑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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