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姓男子(43歲)為桃園市觀音區公所社會課約僱人員,負責國民年金及機場回饋金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許員因公務需郵寄國民年金、機場回饋金噪音補助居民醫療保健費、物資發放等相關宣導單、通知單及民眾回郵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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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員自102年12月26日起,經由向觀音區公所請款購買郵票,而因公務保管該等郵票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於102年12日起至110年8月4日止,將其保管數量不詳之郵票侵占入己,並以郵票面額8.5折至9折之價格,售予址設臺北市一家不知情之集郵社負責人共獲取131萬7399元之不法利益。
全案經廉政署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許男坦承犯行不諱,經檢方起訴後,桃園地院審酌許員除自始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外,並有進行多項公益捐款及至醫院擔任志工等行為,深具悛悔之意,犯後態度佳,依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3年,扣案之自動繳回犯罪所得131萬7399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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