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柯文哲主張檢方認為的共犯被告「橘子」許芷瑜僅在政治獻金案中並非共犯被告,且僅是在政治獻金案中的證人,還強調,全案經檢廉調偵辦4個月,並傳喚上數百人次的捐款政商名流、黨工幹部等,證據均已調查詳盡,沒有侵害人權最嚴厲的羈押手段必要性,因此,希望高院審酌已無羈押的原因與必要性,並兼顧檢辯攻防的武器平等原則,讓被告交保專心面對法院審理,並維訴訟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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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指出,柯文哲遭北檢起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公益侵占罪及背信罪等4罪,沈慶京則涉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應曉薇涉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洗錢等罪、李文宗涉犯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公益侵占及背信等罪,4人雖否認犯行,但卷內證據可佐,認定其等4人犯罪嫌疑重大。
合議庭還指出,柯文哲等4人被訴犯行,經審酌其等所涉罪嫌,分別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考量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可能,審酌被告等人身分、地位、經濟等,足認被告等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
因此,合議庭認為,柯文哲等4人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的手段加以防止逃亡、串、滅證,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及被告等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高院最後指出,柯文哲等4人抗告意旨,各以其等犯罪嫌疑並非重大,也沒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無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更無羈押必要,但經合議庭核閱本案相關卷證資料,認定其等對原審羈押裁定的抗告等主張,均無足採,柯文哲等4人抗告均無理由,因此裁定均應予以駁回,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