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男子(30餘歲)2022年1月晚間和女同事到蘆竹區一家酒吧飲酒後,前往友人家中聊天,期間女同事因不勝酒力而在翌日凌晨進入友人的房間休息,未料陳男趁機闖入。無視女同事口頭拒絕並以手推阻,先隔外褲撫摸其下體,復以手伸入外褲內、隔內褲撫摸其下體,再將手伸入內褲內以手指插入其下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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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被害人提告,陳男坦承當天有進入房間,但僅親吻及摸胸,未以手指侵犯她;但承審法官以被害人對遭侵犯過程,不僅歷次描述均翔實而完整,對於受訊問、詰問之各項問題,復能在其記憶所及之限度內,具體回答並清楚說明,對於不復記憶或當下未能感知或確認之事項,亦均如實答覆、未因試圖迎合提問而任加虛捏,所述情節逼真、具臨場感,未見明顯不自然或不合理之處等,未採信陳男說詞,依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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