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承家將部隊購買價值7990元的洗衣金侵占入己後,寄回台南家中使用後,因其侵占洗衣機的傳言在金防部傳開,林男為避免犯行曝光,再指示駕駛兵購買同款的洗衣機後放在營區庫房,另將已侵占的洗衣機自台南寄回金門,寄放在不知情陳姓友人的工務所,還讓陳男寫下「洗衣機存放證明書」,謊稱洗衣機是寄存並在友人工務所,試圖誤導調查,脫免侵占犯行。不過,還是被調查局查獲,並在陳男的工務所內查扣被侵占的洗衣機,林承家的犯行因此被揭穿。
林承家不只A洗衣機,監察院調查後,在彈劾報告書中指出,林承家在接待國防部軍醫局晚宴的餐會前,將預先購置的一箱公務晚宴高粱酒,先行扣留6瓶到自己的參謀長辦公室內,他甚至挪用單位物品、浮報帳目、公器私用等,包括在餐廳舉辦慶生餐會時宴請民間友人,食用官兵餐會部分菜品,還將費用納入部隊伙食費支應、父親節餐會前,林男以「試菜」名義,邀約同仁到餐廳用餐,卻費用納入部隊伙食費支應,甚至命部屬擔任軍車、公(私)務租賃車駕駛,於公務期間搭載親友在金門遊玩等。
監院表示,被彈劾人林承家身為軍人,擔負保家衛國重責大任,誠實廉潔是基本要求,竟利用其法定職務權限之機會,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等行為,斲喪國軍整體形象,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相關罪責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具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於10月8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依法提案彈劾,全案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法官痛批,林承家身居金防部少將參謀長要職,為國軍中堅,深受國家栽培,本應忠於職守為同儕表率,卻為牟私利,棄國軍忠誠不顧,侵占價值7990元的洗衣機,有虧職守,更有負國家所託,且犯後一再飾詞卸責,並委請友人出具寄存時間及證明書掩飾犯行,犯後態度惡劣,無反省悔改之意,不宜輕縱,因此判林男6年8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