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指出,楊景隆(44歲)因不滿桃園警分局景福派出所一名警員處理案件的結果,今年3月23日晚間10時52分許,駕車至景福所對街馬路,不顧所內尚有員警及民眾可能通行道路,自車內持蠍式衝鋒槍1把,朝景福所開槍掃射擊14發,致景福所內之玻璃門及值班台等處毀損,所幸未有人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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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犯案後,為脫免逮捕,駕車逃逸,對於沿路陸續分段攔截之員警,分別以衝鋒槍及仿金牛座手槍,向警員開槍射擊至少17發,致蔡姓警員左肩、胸及腹部等處中槍而受傷,幸送醫後未有生命危險。
同日晚間11時20分許,楊男在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895號巷口前,為警合力逮捕,並扣得彈殼31個、子彈38個、彈頭14個、防彈衣1件、仿金牛座手槍2把及蠍式衝鋒槍1把等物,並由桃園地檢署依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
楊男在地院審理時坦承持槍及射擊等犯行,但否認有殺人犯意,還辯稱開槍動機只是要將警察趕走,射擊時並未瞄準他人等語。然依據證人即受槍擊之警員證詞,並對照現場錄影畫面,楊男持具有強大殺傷力之衝鋒槍自座車內朝蔡姓警員近距離射擊,可預見該員警可能因傷及體內臟器造成大量失血而死,仍執意為之,可認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等。
桃園地院審酌楊男長期持有本案槍彈,又至景福所開槍射擊挑釁,造成警察機關設施毀損,再於警方追緝過程中,持衝鋒槍朝警員射擊,犯罪所生危害甚鉅;另審酌被告犯後態度、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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