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偵防分署臺中查緝隊於今年5月接獲民眾檢舉,稱在網路社群媒體上發現有人販售鯨魚骨骸,價格為660000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中查緝隊會同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海保署臺南保育站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展開調查,於 5 月 28 日在高雄市茄萣區興達漁港靠民權路側之港區內貨櫃查獲一副鯨魚下顎骨,經量測長度約274公分。經主管機關委託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定,為海委會公告Ⅰ級保育類物種大村鯨之下顎骨,該物品雖尚未賣出就遭查獲,其販售行為仍已觸法,現臺中地檢署依照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予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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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署說明,大村鯨(學名:Balaenoptera omurai)屬鬚鯨科,為中型鯨,上頷背中央有一條明顯的縱脊,背鰭為直立鐮刀型,位於身體後三分之二處,胸鰭斜後上方常見有火焰型條紋延伸至下背區,下頷與喉部的顏色左右不對稱,左為深色、右為淺色。由於大村鯨在2003年才被命名描述,缺乏全球族群數量的科學數據,IUCN 瀕危等級列為DD(數據缺乏)。目前已知分佈點位於印度-太平洋區的熱帶至暖溫帶海域,故過去也被稱為熱帶鬚鯨。在臺灣東部、西部有少數擱淺紀錄,花蓮海域曾有數筆賞鯨船目擊紀錄。
檢方調查,大村鯨下顎骨是陳嫌在111年9月6日台中外海進行拖網漁作過程捕撈到得。今年4月18日保7接獲檢舉,5月9日海巡署接手查辦。科博館協助於8月22日回復鑑定結果是保育類大村鯨,經臺中地檢署偵查終結,予許嫌、陳嫌緩起訴1年,且命許嫌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陳嫌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萬元。
海保署表示,在臺灣所有鯨豚均屬保育類動物,且受到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所保護,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任何人不得買賣或公開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包含保育類動物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違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民眾若發現違法情事,可提供照片、影片或相關事證,向地方保育主管機關、海保署或撥打海巡署「118」專線檢舉,共同守護珍貴的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