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的黃男在事發當月底已離職,判決書指出,2023年5月間前往高雄,與高中學弟、25歲的李姓員警相約,前往鼓山區某KTV敘舊,席間還有女友人一同,其中一名女子小莉因為不勝酒力,起身離開包廂前往公共區域休息,黃男見狀隨後跟上,坐在一旁「陪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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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莉後來起身要回到包廂,黃男猛地從後方抱住她,女子嚇到掙扎脫身,但仍回到包廂繼續聚會,但酒醒後小莉感到受辱不甘心,報案提告性騷擾,黃男得知後找上呂姓女友人居間調解,又請李姓員警調閱案發時監視器畫面釐清。
在高市三民二分局服務的李姓員警,明知自己並非該案件承辦人,卻逕自前往KTV,出示警察證件並要求調閱監視器畫面,取得3段影像後再私下傳送給黃男、呂女2人,小莉得知後更加氣憤,再提告黃、李2人違反個資法。
高雄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確有小莉指控的行為,也曾拜託李姓員警調閱監視器,李姓員警亦坦承沒有調閱權限還向店家調帶,法官審酌事後李男與小莉和解並賠償6000元,依違反個資法判刑4月、緩刑2年,黃男未與小莉和解,依性騷擾罪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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