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趙男於2021年11月,將A女的證件照、私密照及個資後製,並標示「淫蕩日」、「性感行銷」、「最強課後輔導」等標語;同年12月,趙男的婚外女友通知A女,「(趙男)把你的自慰影片當作一般A片傳給我」;不久,趙男前妻也跟A女說,「我在我兒子電腦發現妳的影片」,當中還有照片寫「本土寶貝158/F/25」。
隨後A女又陸續發現自己的個資外洩,連帶相關圖文在各大社群傳播,也開始收到陌生來訊詢問是否有提供特殊服務,讓她憤而提出民事求償300萬及刑事告訴。台北地檢調查後,認趙男罪嫌重大有逃亡事實,於2024年2月發布通緝。
趙男辯稱,本案社群帳號與他無關,自2012年移民美國,期間僅2度短暫返台,和A女沒有男女朋友關係,稱是A女自己提供性服務,並製作「本土寶貝」海報攬客。
但新北地方法院認為,網路性交易按常理不會使用真實個資,況且A女為高學歷、有正常工作,難想像會曝光真實資訊從事性服務;趙男指稱A女自承提供性服務?惟查A女、趙男前妻及婚外女友之群組對話,其脈絡是向另二位女性陳述,趙男行為使她處於不平等地位,並非自承招攬性服務。
同時,新北地院指出,現今外流影像在網路世界要收回近乎不可能,趙男所侵害隱私、性自主等,相較傳統社會當是數千百倍之鉅,A女在未來數十年間,將不斷反覆受個資曝光困擾,難以解脫,趙男行為之惡意與惡性重大。被害人除以民事求償,似無他法嚇阻;量原告研究所畢業、在外商公司任職,被告在美國加州科技產業工作,頗具資力等情況,認A女請求300萬精神撫慰金應屬適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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