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裁定指出,陳男涉犯的恐嚇公眾等罪均為最重2年以下之罪,雖疑有湮滅證據舉止,但本案已有被害人、證人供述、監視器畫面截圖、扣案刀械等證據,陳男湮滅證據的可能性不高,另陳男雖在犯案後逃回住家附近的南投縣境內被逮,顯示他並無出境出海等長期逃亡的舉動,得以限制住居或具保等替代羈押方式確保陳男到案即可。
法官並強調,檢察官並未就陳男是否有反覆實施傷害或恐嚇危害安全行為可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因此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為陳男無羈押必要,審酌後裁定陳男2萬9仟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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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查出,16日當天上午,陳男在高鐵台中站以現金購買自由座票上車,列車約10時許行經苗栗站,陳男坐在車廂出入口處,因不滿劉姓女乘客沒說一句話就從他身體上方跨過,認為劉女不禮貌且被跨身體會變衰,因此向劉女理論,雙方越吵越兇竟大起口角衝突,直到列車開到板橋站時,陳男二度與劉女口角,隨後從背包抽出一把30公分匕首插入前方座椅餐桌。有乘客見狀大喊「有刀!」,車廂立刻陷入混亂,有人趕緊打緊急電話通報車長,此時列車抵達台北,陳男立刻下車逃離現場。
陳男離開台北車站後,經過多次變裝、最後回到南投魚池鄉,警方於是公布影像,並與各單位通力合作下,調閱大量監視器畫面追查陳男行蹤,最終於查出他是南投縣名間鄉人。所幸,陳男犯案後全身而退,未造成任何傷亡,鐵路警察局掌握陳男行蹤後,昨天下午南下前往魚池鄉將他拘提到案。據了解,陳嫌聲稱是他當時坐在地上被劉女直接跨過,「這樣會害我變衰(倒楣)」,還澄清沒有故意要逃跑。
不過,檢察官認為陳男不斷變裝且設定斷點,就是不讓警方發現,動機不尋常,且他涉犯恐嚇公眾、恐嚇及傷害等罪,嫌疑重大,又有逃亡、滅證之虞,因此訊後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