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是台灣集體求償人數最多、規模最大的工殤案件。RCA於1970年起陸續在桃園、新竹及宜蘭等地開設廠房,因長期在廠區違法傾倒及排放有毒廢料,員工則長期飲用被污染的地下水、吸有毒氣體等,導致約有1300名員工罹癌,200多人死亡,直到1992RCA關廠、資遣員工、賣地後離開台灣,直到1994年隱藏多年的汙染工殤事件爆發橫,1998年間,受害員工組成「RCA員工關懷協會」,並由一軍519名受害員工及家屬向法院求償。

 

RCA一軍首批529名受害員工27億餘元,由於人數眾多,法院將原告區分為死者家屬、罹患重大疾病者及沒有明顯疾病者等三類,直到2018年8月,最高法院判決RCA及其控股公司奇異、湯姆笙、法國Tehnicolo等4家公司,應連帶賠償死者家屬、罹患重大疾病兩類262人共5億1千萬餘元確定,另於今年3月判決RCA等公司連帶賠償無明顯疾病者24人共5470萬元共5億7千多萬元,其餘222人發回更審。

此外,沒參加一軍的1115位員工及已故員工家屬則向RCA等公司求償73億餘元。2019年12月間,台北地院審理認定只要勞工接觸到有害化學物質,有損健康,甚至染病,就與污染有因果關係,因此,包括死者家屬、罹患重大疾病及沒有明顯疾病等受害人,因健康受損均獲賠償,因此判RCA等4家公司應賠償1115人共23億300萬元史上最高工殤賠償金額。全案上訴二審,經高等法院歷經2年審理,2022年4月判1112人獲賠16億餘元,金額大幅縮水。

二軍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判決廢棄發回高院更審,全案又回到高院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