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命案發生在2022年10月,一、二審判決指出,陳柏諺透過IG與蔡女發展為親密朋友關係,陳男為協助蔡女自創品牌,10月13日凌晨以LINE PAY轉9萬9999元到蔡女帳戶,但同日上午10時許,陳男要求蔡女返還部分款項遭拒,心生怨懟,情緒激動之下,以右手用力掐扼蔡女頸部,左手拿起床邊擺放的粉色玩偶遮掩她臉部、眼睛,右手持續施力直到蔡女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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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犯案後返回鶯歌租屋處後,聯繫父親告知有尋短念頭,警方獲報於同日下午4時許前往查訪,遇到陳母帶著鎖匠到場開啟陳男租屋處門後,發現他躺睡床上,床上散落藥物,陳男甦醒後向警方表示,「我殺人了。」、「掐死了。」、「她已經死透了,我不敢自殺而已。」並告知死者是蔡女、犯案地點,警方隨即到蔡女租屋處查看,發現她已死亡。
一審審理時,陳男翻供否認殺害蔡女,他辯稱,「當天2人說好一起去死,蔡女要我拿刀捅進她的心臟,並找我一起長眠。」還說自己只是拿起水果刀做做樣子,不忍心下手,但蔡女不斷邀他尋短,他內心動搖決定一起殉情,因此用手機把戶頭裡9萬9999元匯到蔡女戶頭,打算留給她的家人使用,自己留6萬元存款,給父母辦理他的後事。
陳男還供稱,他與蔡女決定以掐脖方式讓蔡女先離去,他在床上反覆嘗試如何施力,動手前還唱了江蕙的《家後》,又唱了五月天的《戀愛ing》,接著2人在床上相擁、親吻做愛後,他左手拿起抱枕蓋住蔡女的臉,右手掐住她的脖子施力,直到蔡女沒氣息,後來他用蔡女的ipad播放佛經,並唸了一會兒佛號,隨即回到鶯歌租屋處吞藥輕生。
法官根據事證,認為蔡女在案發前對於未來人生有所規劃,也期待學習接觸新事物,且生前仍維持日常生活,查不到任何遺書或自殺計畫,蔡女親友也證稱,她從無自殺意念,也沒傷害過自己,另依陳男與蔡女的IG對話記錄,發現陳男不認同蔡女的金錢觀念,且對感情極端,挫折忍受度低,憤怒或怨恨時會做出衝動或較偏激行為,認定陳男殺害女方的起因是取回9萬9999元款項遭拒,憤怒之下掐住蔡女頸部,又拿玩偶遮掩她的臉部、眼睛。
至於陳男被送醫時曾告訴警方「我殺人了」,法官認為雖構成自首,但陳男上訴高院後才認罪,還說爸媽會籌錢賠償蔡女家屬,高院認定他並未真誠悔改,為求輕判而書寫佛經迴向蔡女,犯後態度不佳,審酌陳男的成長背景等,仍判他無期徒刑。可上訴。
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針對陳男是否自首?是否應依自首規定減刑?並未詳細論述,有進一步說明必要,因此判決撤銷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