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指出,該名資深審判長在3年前就裝了支架,其後身體狀況一直不好,苦撐3年才決定請長期的病假,並準備申請退休;如今卻因法院內部其它法官要承擔多分出來的案件,恐增加工作量而引發反彈,也令其他資深法官不禁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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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論壇昨天出現署名「逃避溝通不是解藥」以「致桃院刑庭—犧牲通常股是你們所能想到的唯一解?」為題要求桃園地院回應。文中指出,突然有審判長因病請長假,你們想出來的方式是從通常股法官中派一個人當審判長,於是,刑庭全部法官不但要分這位法官打出來的、可能多達數百件(不是幾十件,是上百件至數百件!)的案子,還因為他去當審判長,從此少了一個通常股。

而減少一個通常股來分案,這就是你們想得到的唯一解嗎?你們提出的方案只有一個,法官沒得選,而且法官同不同意還要「具名」表示意見。發文者還問,具名下去會不會影響職評、會不會影響送審?萬一如果有人特別擅長花式黑函背後捅刀,誰來保證具名之後不會被報復?

發文者指出,桃院刑庭,除了兼庭長的審判長和國法(國民法庭)的以外,原則上都是4人庭。但是,刑一庭庭長,只帶1位法官(該庭長9月訴(含交訴)、易(含交易)新收0件,全股未結訴(含交訴)、易(含交易)、簡上字合計共5件,全股未結(含附民、其他)總計7件)。刑二庭庭長,只帶1位法官(該庭長9月訴、易字(含交易)新收0件,交訴新收1件,未結訴(含交訴)、易(含交易)、簡上字合計共8件,全股未結(含附民、其他)總計13件)。刑十三庭不兼庭長的審判長,只帶2位法官。

 

桃園地院。資料照片
桃園地院。資料照片

發文者問到,將少了審判長那一庭的3位普通股法官,分歸這些庭長/審判長帶,不需要再派審判長、沒有通常股幾百件的案件要打出來、刑庭其他案件進行得好好的通常股不用受災、不會少一股通常股來分案,也讓這些審判負擔顯然過輕的庭長和審判長勉強能跟別的庭長審判長達到勞役均衡,這樣的方案為什麼不行?你們連這種方案也不敢提出來讓大家討論的困難點在哪裡?是難在有人不想增加自己的工作量、難在有人不想冒著接到某大案的風險,還是純粹便宜行事,想用這種沒有第二選項的方式迫使法官接受?

另外,別說庭長還要負責行政啦看箱子啦什麼的,有多辛苦有多累。庭長們的分案數量和行政分工合不合理,以及哪一些庭長是什麼樣的為人處事和工作態度,大家都看在眼裡。有些事,可以被掩蓋,但不會被遺忘。當庭長,就要多承擔責任。「庭長」不是方便掛著到處去社交、去顯擺的頭銜,也不是讓法官可以假借行政忙碌之名,減少自己在審判天職上應有承擔的工具,並請院長慎思。

桃園地院隨後也在法官論壇回應指出,法官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法院審判長選任暨事務分配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審判長於任期中遇有缺額或增補之必要者,院長得參酌前次得票數高低,或自該司法事務分配年曾兼任庭長之法官及自上級審調派法院之法官名單任命之。法院於年度事務分配後發生審判長因病請辭審判長職務之情事,致生審判長缺額及變更事務分配之必要,院長得依上開規定處理之。

桃園指出,倘院長依上開規定任命新審判長後,需打散重分之案件約為100餘件,由法院刑事庭法官分擔,每股約2件;另法院並無「將審判庭3名法官重新分配至其他合議庭」之相關事務分配規定或慣例可循,且此方案勢必造成各股之庭期、法庭、蒞庭公訴人均需重新安排,恐影響案件順利進行。至於刑事庭所發問卷係依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針對「是否同意上開請病假審判長停分案」一事,請大家表示意見,亦無要求同仁就單一事務分配提案具名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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