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表示,林姓男子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猥褻罪,罪嫌重大。雖不能認定有串證之虞,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原因。審酌其犯罪情節所生損害之嚴重程度,認為有羈押必要,但不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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