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李男與女友、女同事等4人去年7月間,先是在外歡唱整夜後,又回到西屯區工作的店面喝酒、聊天,一直到事發當天清晨7時許,李男女同事要回到2樓房間休息,他尾隨其後並與女子說了幾句話,女子鎖門後,李男又敲門,孰料開門之際,李男竟把女子推到床沿,意圖不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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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伸手襲胸,女子驚懼下大喊「不要這樣」、「你女友在樓下」,試圖推開李男,但他仍強吻女子,脫下對方褲子、內褲,親吻私處、指侵,甚至掏出生殖器性侵,後來李男穿好衣褲下樓,沒過幾分鐘又上來,再度要女子打開房門,這次直接壓頭逼對方口交,直到聽到女友叫喚,才離開現場。
事後李男女同事提告,檢察官提起公訴,台中地院審理時,李男坦承有撫摸、親吻私處,但辯稱沒有尾隨並強脫對方褲子,也沒有指侵、性侵、逼迫口交,還以女子事發後並無異常,來辯稱其行為都沒違反女同事意願。
而屋內監視器畫面顯示,女子大聲叫罵、發出尖叫,確有說出「你女朋友在下面」、「走開啦」等語,其下體亦採集到李男DNA,李男友人作證時,表示當時與李男女友在大馬路邊抽煙,且自己聽力受損約5、6成,並未聽到任何呼救聲,入內查看時,只看到李男從女子房內走出。
法院審理時認為,李男與女子是同事關係,卻為了滿足性慾兩度「硬上」對方,犯後還言詞狡辯、也沒有與對方和解賠償,考量諸多情形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李男3年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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