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62歲陳姓男子去年6月24日在台中市西屯區的住處,以電腦連結網路,利用「Bitcomet(BT)」軟體下載資料夾名稱為「羅莉收藏」的檔案,內有身分不詳的兒童或少年性影像,儲存在電腦內觀看,並容任其他使用該軟體的網路使用者共享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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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方利用「ICACCops」蒐證程式查知後,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同年8月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陳男住處搜索,在其電腦內查得相關兒童及少年性影像電磁紀錄。

陳男坦承有使用BT軟體下載兒少性影像,但堅決否認提供他人下載,辯稱不知道BT軟體有上傳檔案的功能,以為那只是單純的下載軟體。

檢察官認為陳男是一般商品的小型批發商,兼職從事易經五術研修工作,確實可能不知使用BT軟體下載檔案的同時亦會同步分享給其他BT使用者,偵辦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將他起訴。

法官審酌陳男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將他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捐款8萬元予檢察官指定關於防制兒童或少年性剝削公益團體。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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