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師到警局領遺失證件時,遭到一名值班員警要求她領取證件簽名後要改指紋,這讓她感到疑惑,請請員警提供領取遺失物,需要蓋指印的法律依據,但員警竟回答是「內部規定」,若不蓋指印就無法領回遺失物,甚至她簽完名領東西後就要走,還被對方罵「跑什麼跑,叫你蓋就蓋」,讓她嚇到也因要趕著上班,因此配合蓋章,質疑員警違法濫權。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如今出面道歉並說明,「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僅需開立遺失人認領拾得物領據,並無按捺指紋規定。受理員警不諳相關規定,導致民眾誤會,造成非議。另有關員警受(處)理案件態度不佳,警察局檢討改進,並加強相關法規教育,以提升受理服務態度及執法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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