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余男與妻子育有一子余姓少年,余男因妻子有衝動性消費、向外借貸習慣導致家庭經濟窘迫,且兒子提到裝設冷氣等問題,余男長期承受的經濟壓力因此爆發,去年7月5日傍晚5時許,余男在彰化福興鄉住處內,趁兒子坐在客廳時,持預先購買的鐵鎚攻擊兒子頭部,當時在廚房準備晚餐的妻子聽兒子喊叫聲,立刻到客廳見狀上前制止,余男轉而持鐵鎚轉猛槌妻子頭部,兒子則趁機逃至屋外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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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男在妻子打電話報警之際,仍持續持鐵鎚攻擊妻子頭部,致妻子頭部有20幾處嚴重傷害,余男殺紅眼後出門攔截兒子,繼續持鐵鎚攻擊兒子頭部,並一路拉扯攻擊。余姓少年趁隙逃到附近超商門市內求救,余男仍持鐵鎚與超商店員對峙,最後未能得逞而到超商外,警方獲報後趕抵超商外立即逮捕余男,並將被害母子送醫急救,不過,余妻因顱腦損傷不治死亡,兒子則受有頭、臉及身體多處骨折,經治療後幸免於難,如今已在大學就讀。

檢方偵辦後依殺人等罪嫌起訴余男,彰化地院原打算採國民法庭審理,但余姓少年在案發後身心嚴重受創,因此改一般程序審理後,合議庭認定余男犯殺人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各判刑14年、11年,合併應執行24年徒刑。

余男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原判決對妻子殺人罪部分,量刑並無不當或違法,此部駁回,但是,余男對兒子犯下的殺人未遂罪,合議庭認為,余男於審理期間雖欲與兒子和解,並請求轉介適當機關等進行修復以彌補兒子損害、痛苦及不安,兒子雖沒和解意願,但曾寫信給父親告知已上大學,審酌余男犯後態度尚佳,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8年10月,應執行19年。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仍高院判決並無違誤,且量刑適當,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