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掏空案於9月30日一審判決出爐,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張綱維掏空遠航32億元被判刑15年(其中1年刑度得易科罰金),認定張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資歷與人脈,且有滯留國外及隱匿行蹤的能力,逃亡可能性增加,必須有更強的強制處分機制預防他逃亡,才能確保未來上訴程序能順利進行,因此,今天傳他出庭就加裝電子腳鐐監控部分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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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綱維當庭向法官說明,我讀書時一個警告也沒有,出社會也沒有前科,他與素行不良或前科累累的罪犯不同,「我是有強烈榮譽感的人,電子監控設備是對我人格的侮辱,希望法官能保我一些尊嚴。」他還說,目前只專心全力上訴捍衛清白,人生才有再一次機會,懇請庭上能給他一點尊嚴與公道,不要加裝電子腳鐐,並減少每天到警局報到的次數。

張綱維還指出,疫情期間有3至4個月不用到警局報到,他也沒有逃亡,母親如今重病,必須照顧母親,且所有資產也都被扣押,沒能力也不可能逃亡,「我的護照也過期好幾年,沒換新的,且我的現在關節沾黏,必須每天泡藥浴治療,不知是否會損壞電子設備,況且心血管也好幾條堵塞,身體狀況也不好,希望能維持目前的狀態,並減少報到次數。」

張綱維的律師團也指出,合庫目前的債務,經法拍後已取回本息、違約金近20億元,其餘不動產均為第一順位抵押,檢方也不否認,目前的不動產價值高於債務金額,法院判決沒收金額有足額保障,加上張綱維的身體狀況,不可能逃亡。

不過,合議庭對張綱維及其律師團的說明並不採納,經評議後仍認張綱維經一審判刑15年後,逃亡可能性增加,必須加強防逃機制,因此裁定加裝電子腳鐐監控,裝上後不得接近機場、港口及海岸線等區域,但每天到住居所轄區警局報到的次數減少為每周一次(周三)。

合議庭最後訊問張綱維是否接受裝設電子腳鐐,若不接受就會裁定羈押,張綱維只好無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