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矚目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昨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故意殺人罪案件,檢警偵辦時沒有辯護人辯護、第三審審判時沒有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各級法院合議庭沒有一致決,被告行為時、審理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均不得科處死刑;被告受死刑諭知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相關法規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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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高雄退休女教師遭劉姓男子劫財劫色命案,其受害者丈夫今天接受媒體聯訪批評,支持廢死的人是在「披著假人權外衣踐踏被害人鮮血,遂行自己的私利」,妻子的命案10年都判不下來,但37個已經確定死刑的卻有機會逃死,「講一句難聽的,有理想的人把死刑犯帶回去養,不要浪費納稅人的錢」。

女教師丈夫認為,聯合國兩公約並沒有贊成廢死,是在罪行重大時可以判死,但到了台灣的法庭上,就連憲法法庭都沒明確定義什麼是最重大惡行,所以拿兩公約出來都是「虛晃一招」。

全案起於劉姓男子10年前涉劫財劫色,持鐵鎚打死退休女教師,歷審5度判死;高雄高分院更四審以強盜殺人犯行是隨機偶發,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首度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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