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護理師和醫師都已婚有子女,但卻在共事過程中日久生情,並發生超出友誼的男女關係,兩人除了牽手、親吻及擁抱以外,護理師還多次傳送各種鹹濕訊息,包括「躺著讓我幫你服務一下」、「今天的姿勢好喜歡,你真的太猛」、「我要好多次、真好要讓你腳軟,不能查房那種」、「應該沒有辦法容易受孕」等。
男方正宮發現後,一狀告上法院,並求償69萬,不過護理師供稱只有對話紀錄證據,不能證明兩人有發生關係,且事發後她只能從醫院離職,但男生可以繼續在醫院任職,就算正宮受到精神上的痛苦,也不該由她承擔全部責任,要求69萬元賠償過高。
但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兩人多次在醫院接吻、口交及發生性關係,已非單純朋友關係,超過社會一般所能容忍之範圍,在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及過程中的傷害程度,判護理師須賠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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