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去年在基隆拾獲一台iPhone X手機,之後他將手機放在機車置物箱底層,並用布包著,上面壓著其他雜物。而失主王男發現手機遺失後,用定位功能找到全聯前,並經提示音功能發現手機在機車置物箱內,因而報警處理。

警方等到林男出現後,在機車置物箱內取出手機,林男稱撿到手機後,就到全聯買東西,想說買完後再將手機送至派出所,強調沒有要侵占他人手機意圖。

不過法院依經驗法則表示,拾取他人物品後,應確認物品的歸屬而聯繫所有人,或送至派出所,但林男撿到手機後,未嘗試聯繫手機失主,還刻意用布包裹並藏匿,直至警方查獲才取出。法官認為林男若有送交手機之意,應在購物前將手機先送交鄰近派出所,但他卻直接先去購物,長達3小時,還耗費工夫將手機深埋入機車置物箱,可見侵占入己之意圖甚明。

依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可處15000元以下罰金,而法官最後判處林男8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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