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曾男原為陸軍馬祖防衛司令部步兵營第二連少尉排長,2019年6月就讀陸軍官校,2023年7月1日畢業任官,應服法定役期10年,即自2023年年7月1日至2033年7月1日止。
曾男就讀官校期間認識同班曾姓女同學,2021年7月開始交往,2022年起還一同在外租屋假日同住,2023年8月同時在步訓部接受分科訓練。同年8月7日凌晨1時許,曾男疑似為找女友,竟闖入女官宿舍按了密碼後開啟鐵門進入,被女官宿舍幹部發現,交由部隊處理。
曾男當天接受詢問時,聲稱前一天晚間就寢後,不知何時從寢室走出來,在東側樓梯徘徊,有一個聲音指引他到女官寢室門口,「耳朵內有聲音和我說密碼的全貌,我就輸入並進去女官寢。」
曾男還說,曾女曾告訴他密碼有個1,「當晚耳朵的聲音叫我按16個1和1個#,我不確定我按了幾個1和幾個#,門就開了。」曾姓女少尉也說,事發2天前休假時曾開玩笑向曾男可以來女宿找她,並說女宿「密碼有個1」。
馬防部調查後,以曾男「於步訓部受分科訓期間,私自進入女官寢室」為由,核予記大過2次處分,同時評核為「不適服現役」於2023年9月1日退伍。由於曾男是軍費生,依規定任官後至少服役10年即120個月,但曾男只服役2個月就退伍,軍方依招生簡章規定要求曾男賠償4年就讀陸官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津貼、訓練等費用,合計共235萬2236元。曾男拒絕,軍方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求償。
曾男出庭時仍堅稱當時「中邪」,受到驚嚇致精神恍惚暫時欠缺判斷事理能力,才會誤闖女性官兵宿舍;他還提出精神科就診證明,並稱自己獲得軍方撤告,高雄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過,法官調查後發現曾男案發前與女友LINE對話,以及案發後與長官對話時精神狀況均正常,曾男提出的診斷證明為案發後當日前往醫院的就醫及用藥紀錄;法官調閱曾男2018年以來的就診紀錄,也只有案發當天及同年8月11日分別到醫院精神科就醫,其餘均無精神科之就診紀錄,因此認定曾男所謂「中邪」的說法並不可採。
法官說,陸軍官校入學招生簡章明訂軍費生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10年,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須按比率賠償,軍方要求曾男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津貼、訓練等費用有理由,判決曾男應全數賠償軍方要求的235萬2236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