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表示,劉姓男子(39歲)110年8月間,因擔任製毒集團陳姓男子遭為方查獲被羈押禁見,張姓主嫌因擔心其為製毒集團主謀身分遭陳男供出,又耳聞劉男可以幫忙傳話給同案共犯、很敢配合客戶要求,即於110年8月18日晚間透過友人介紹,由張男交付5萬元現金給劉,劉再交給陳男家屬,並由陳男的家屬簽署辯護人委任狀,並交付這筆5萬元「律師費」,並藉擔任陳男的委任律師而傳遞偵查秘密予張男,隱蔽張男為製毒集團成員身分,免遭檢調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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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前已因洩密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自111年7月19日起至111年11月18日止停止執行律師職務,竟蔑視該決議,隱匿其遭停職及停職期間不得提供法律意見、代為法律行為、擔任法律顧問、代撰訴訟書狀、接受委任等重大事項,卻使楊姓民眾等9人陷於錯誤,猶委任已遭停職之劉男處理訴訟案件及撰狀等事宜,並給付酬金共41萬5,000元。

桃園地檢署認為,劉男身為執業律師,不思遵守律師職業倫理,不得以積極作為妨害司法發現真實之目的,亦應保守偵查中不得公開之秘密,卻將偵查中秘密轉告他人,使犯人隱避,嚴重侵害司法之公正性,且明知其於停職期間,不得執行律師職務,卻視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停職決議為無物,蓄意隱瞞及詐欺委任人,知法犯法,依洩密及詐欺等罪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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