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指出,吳姓男子(44歲)、黃姓男子(35歲)原在一家跨國日商公司「微致動器事業部」分任研發經理及研發主任工程師,主要負責包含音圈馬達、光學防手震裝置、自動對焦裝置、影像折射防手震裝置及記憶合金防手震裝置等製程設計、產品開發、項目管理及資源分配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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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大陸深圳開設科技公司的中國籍王姓男子,2019年間申請來臺設廠,並有意在臺設立研發中心,以垂直整合公司的產業供應鏈,遂於2019年10月20日在臺期間,與吳男面談,並以500萬元年薪,邀約吳男在臺籌建研發團隊,並承諾另給付「安家費」,還讓吳妻掛名任職、不用工作即可領乾薪、同時認講大陸的公司股票等。

經吳男同意挖角條件後,決議任職研發總監,並以不公開之方式在臺籌組音圈馬達(VCM)研發團隊,另由吳男親自面試延攬現職或曾任職在台灣的跨國日商公司「微致動器事業部」黃姓研發主任工程師等10名研發幹部及製程工程師,任職,從事VCM及手機模組相關研發業務。

然吳、黃2人分別於2020年2月間、5月間離職前、後,不但違反該跨國日商公司資訊安全控管規範,且違背其所負機密資訊保密與管理義務,擅自將該公司核心技術重製、使用,並洩漏予大陸公司,造成日商公司至少新臺幣123億元以上之經濟損失

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郭法雲去年4月7日指揮桃園市調查處偵辦後,認吳、黃2人涉犯背信、未經允許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審酌2人侵害營業秘密,造成跨國日商公司損失金額甚鉅,為維護高科技產業健全發展並確保國家產業競爭力,請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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