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麥氏是在2020年8月間受同鄉託付,義務照顧4個月大女嬰,結果第6天上午7時30分許,麥氏餵女嬰喝奶後時女嬰吐了一身奶,麥氏隨即幫女嬰換洗衣服,回過頭卻發現女嬰臉色不對、失去意識。麥氏隨即拍打女嬰頭部,並搖晃身軀,但女嬰仍沒任何反應,隨即打電話叫救護車送醫急救,女嬰最仍診斷出硬腦膜下腔出血、缺氧缺血性腦病變,經女嬰住院治療2個月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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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嬰家屬提告,檢方根據法醫鑑定報告認定麥氏虐嬰致死依殺人罪起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麥氏因急救不當,並無殺人故意,僅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輕判她1年6月。全案上訴二審,高院根據法醫鑑定結果,認定「女嬰死亡結果與他人有相關」,加上林口長庚鑑定報告「其傷勢成因應為頭部兩側遭受重擊,或打擊一側時,另一側接觸面為堅硬表面,加上劇烈搖晃所致」等,認定女嬰傷勢無法排除兒虐可能,因此改依傷害致人於死罪重判麥氏8年。
全案經最高法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女嬰本身有凝血功能異常問題,加上麥氏急救不當導致女嬰死亡,因此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輕判麥氏1年6月,全案再上訴後,最高法院今認更一審見解無誤而駁回上訴,麥氏最終獲輕判1年6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