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衛姓男子(24歲)去年2至3月間在桃園某國中擔任代課老師,卻在校園1樓導師辦公室旁之廁所,趁7名女性師生如廁之際,進入所在廁間隔壁,持其個人所使用之IPHONE 12 PRO手機1支,開啟內建攝影功能,將手機伸至廁間隔板下方空隙處,透過手機攝錄鏡頭偷拍攝身體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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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9日11時20分許,衛男重施故伎,將手機伸至廁間隔板下方空隙處偷拍女老師如廁畫面,因不詳原因而未拍攝得逞,嗣經女老師察覺有異,通報學校報警查獲上情。

衛男坦承犯行,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與賠償,桃園地院審酌上情,以及他沒有前科,且因此失去教職,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壹仟元折算1日。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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