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去年4月判決指出,張榮發雖於密封遺囑作成之前的2、3年經常因病住院,且作成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無任何病歷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他欠缺作成遺囑的能力,且張榮發曾於2014年9、10月間贈與配偶存款1億元,又於2014年10、11月間移轉英屬維京群島3家公司股權價值總計1億4675萬餘元給兒子張國煒,可見張榮發作成遺囑時有處分鉅額財產的能力。高院還認定遺囑是張榮發親自簽名,也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因此維持一審原判決張國政敗訴。

張國政除了主張父親的密封遺囑並非親自簽名,還強調父親沒有親自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也沒有向民間公證人楊昭國陳述是他自己的遺囑,楊昭國又於公證書封面記載不實事項,公證書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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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煒則主張,根據父親的醫療紀錄,可證明他作成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且是在民間公證人楊昭國面前完成,父親向楊男表示這是他自己的遺囑後,楊男依《民法》相關規定作成密封遺囑的公證,公證書具公文書效力,加上調查局指紋鑑識實驗室也已證明遺囑簽名是張榮發筆跡,遺囑確實合法有效。

當時一審法官為釐清全案2個爭點:「張榮發作成遺囑時是否具遺囑能力?」、「遺囑是否違反密封遺囑的法定要件?」傳喚張榮發遺囑的繕寫人、長榮國際公司董事劉孟芬作證,劉女當時證稱,「2014年11月左右,張榮發覺得自己越來越老,想要先做準備安排,說要寫遺囑,叫我先打字,他怎麼講我就怎麼打,打一段給他放抽屜,之後他想到了又增加,累積到12月中旬,他想安排遺囑程序,所以那時的法務戴錦銓執行長聯絡公證人,於12月16日將電腦版本手謄由張榮發簽名,然後請柯麗卿、戴錦銓、吳界源跟我進辦公室,由張榮發念給大家聽,然後希望我們幫忙當遺囑執行人,叫我們一定要保密。」

劉孟芬當時還說,「隔天17日,我們到了,公證人也到了,確認這是張榮發的意思,就密封起來,我是幫忙寫遺囑的人,所以不當見證人,由另外三位見證人在上面簽名,為了確認這是他的意思,每一張張榮發都有簽他的英文字首,當時他的意識狀態非常清楚。」

一審法官並傳喚擔任遺囑見證人的長榮老臣柯麗卿、吳界源、戴錦銓以及民間公證人楊昭國出庭作證,楊男證稱,「公證當天我親自到張榮發北市民生東路住家,上面簽名的人、繕寫人也都在,我到現場時,密封遺囑已經寫完了,我只確認遺囑是張榮發要密封的遺囑,遺囑部分的簽名我沒看到,但請求書、公證書、封縫處,我有看到張榮發一個一個慢慢簽,張榮發有說今天要辦遺囑,我有在封面記明年、月、日,當著所有人面前念一遍,他們都承認才簽名。」柯麗卿等3名見證人的證詞也都一致。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認定高院二審判決無誤,今駁回上訴,確定張榮發遺囑有效確定。張國煒也確定可獨得張榮發約140億元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