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郭男去年10月26日找來江男,約妥製造假車禍使林煒軒受傷,由郭提供車輛,並告知林的車牌、會出現的地點。11月1日江見林騎車外出遂一路尾隨,同時回報郭,並在同日下午開車追撞林,使林左手、左腳受傷,當時林以為是江開車不慎肇事,便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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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男在今年1月23日至27日期間,再找來吳、楊等共犯,多次南下勘查路線。28日上午吳開車載著楊在嘉義市議會會館附近,見李姓助理載著林煒軒,旋即尾隨,行經世賢路二段地下道時刻意追撞,待2人下車查看時,吳、楊即持甩棍與辣椒水攻擊,造成林受有後頸化學性灼傷、雙下肢挫傷、右手腕擦傷、左掌挫傷之傷害,李受有臉部化學性灼傷、雙下肢及背部挫傷。
案經檢方偵結,依傷害、強制罪嫌將郭等4人起訴;江男父親因得知兒子涉案,電話通知兒子手機關機避免警方追查,也被依使犯人隱蔽罪起訴,並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
法官訊問時,郭男供稱因林害其議長選舉賭博輸錢,然該動機顯不足讓其一而再地想傷害林,且於警詢、偵查中均否認犯行,於本院訊問後始坦承犯行,依3個共同犯傷害罪,合併執行1年6月有期徒刑;江坦承犯罪,考量已與林調解成立並賠償完畢,處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吳改口認罪、楊始終不認罪,同樣判處10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針對判決結果,林煒軒表示「尊重司法的判決,不過這也凸顯傷害罪在台灣是輕罪,未來有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感謝這段期間檢警的認真辦案、社會的關心,煒軒也會秉持初衷,繼續為鄉親打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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