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恐怖跟騷案緣於2022年元月間,當時在彰化二林紙廠上班的洪男,在辦公室對工廠內的駐廠護理人員言語性騷說,「一次3,000元要不要去外面賣」、「問你老公要不要換妻」,洪男不滿被投訴後遭主管約談,竟不知節制持續騷擾,直到5月間,洪男被公司資遣,洪男因此更加怨恨女同事,完全不理警方核發的告誡書,繼續對女同事跟蹤、騷擾。

洪男被資遣後,先是在2022年7月12日中午12時40分許,騎機車到紙廠門口守衛室騷擾叫囂,並警告、威脅、嘲弄、歧視、貶抑女同事,警方經警衛報案到場後驅離洪男。不過,洪男仍持續在紙廠對面雜貨店盯梢,直到下午3時許,再經警驅離後才離開。隔天中午12時21分許,洪男改開車到對面雜貨店盯梢,半小時候才離開。

女同事因不堪洪男無視警方告誡而持續跟騷,造成嚴重心理壓力,於是向彰化地院聲請保護令獲准,豈料,洪男收到保護令後變本加厲,2022年8月30日上午7時34分許,洪男駕車在女同事開車上班途中,行經廣興國小附近時,故意從女同事的轎車左側逆向超車並舉手警告騷擾,隨後又開到紙廠門口觀察守候1、2分鐘,直到上午7時38分才離開。

另外,洪男明知女同事的辦公室就在安管室,於是打電話到紙廠,經總機轉至安管室由主管洪男對談時,洪男竟對主管罵女同事「起肖!一直搞事!」、「就是那種員工有精神疾病,然後整天誣賴別人,有神經病,怎麼辦啦!」、「她是不是在確診?她又在幻想嗎?我有騷擾過她嗎?」、「有人會跟我講她到底有沒有上班」、「已經有人在幫我查她的出勤資料了啦!」等持續騷擾女同事。

洪男對其行為不爭執,但否認警方開立的告誡書違反法定程序無效,且女同事非法錄音不能當作證據,但法官認為,警方依法定程序核發告誡書並無不妥,有證據能力,而女同事為自保而錄音,並非非法取證,自能當作證據;另根據證人證述、監視畫面等資料顯示,認定洪男違反跟騷法及跟騷保護令等犯行。

彰化地院一審認定洪男罪證明確,審酌洪男與女同事曾為同事,未對之前職場言語性騷擾反省,卻屢屢騷擾,致女同事心生畏懼,導致失眠、憂鬱及焦慮情緒,並影響日常生活,且於收受警方核發書面告誡後,仍持續跟蹤騷擾,更不顧法院核發保護令持續跟騷,至今還否認犯行,也未與女同事和解,毫無悔意,又從犯違反《家暴防制條例》案件被拘役10日,素行不良。因此依違反跟騷法、跟騷保護令等3罪各判3月、拘役60天,均得易科罰金15萬元。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日前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