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富吸金案緣於2015年間,金管會發現澳豐基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台銷售及私募,而澳豐及上游的兆富公司,也非境外基金總代理,兆富卻大張旗請了上百名員工推銷澳豐AA基金給被害人,於是分別於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23年7度移送調查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貞元於2019年起訴兆富負責人曾奎銘,曾男於2020年一審被判刑2年3月,檢方認為判太輕已上訴。

不過,曾奎銘仍重操舊業,持續販售澳豐AA基金,北檢檢察官林希鴻二度指揮調查局偵辦並約談曾奎銘並起訴曾男等152人。

 

檢方起訴指出,曾奎銘與在逃的劉錦華是在2020年成立兆富公司後,陸續招募151名員工及業務員,主要業務是銷售未經金管會許可的澳豐金融集團旗下澳豐AA、CCIB、CCCL、CCAM、IWML等公司債券及基金,並保證投資報酬8%至15%間,商品沒有或極低損失風險,且商品大多為到期返還本息並附加約定報酬,果然吸引數百名投資人購買。

檢調查出,兆富犯案手法是由業務帶著被害人到香港開戶,或利用公證開戶,客戶再依業務指示將款項匯至指定銀行帳戶購買金融商品,之後可透過兆富公司提供的對帳單或自行登入網站確認投資績效,兆富則從中抽取佣金和介紹費。2023年2月間,許多被害人發現無法贖回投資的本金與利息,才驚覺受騙。

檢方指出,全案共計有804名被害人,投資金額高達美金4億4314萬4299元、港幣92萬3100元、日圓7億6726萬8244元、澳幣196萬5497元、歐元539萬3510元及新臺幣約1億3200萬元,總計約近130億元,不過,至今只查扣到現金、不動產共約13億元,一併聲請法院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