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當時起訴指出,李佳修沒有駕照,卻在2022年11月13日深夜開車到北市夜店狂飲,凌晨4時許又到酒店續攤,再由未成年的曾姓少年開他的BMW轎車載他返家,途中,李男突然要求自己駕車,還超速狂飆行經行政院旁地下道時,因速度過快直接衝撞前方王姓單親爸的轎車,因撞擊力道過猛,王男遭受嚴重撞擊而不治,副駕駛座的友人受傷逃過一劫。李男肇事後還企圖攻擊警察、推打記者。

台北地院一審國民法庭認為,李佳修是被逮後才認罪,不符合「自首」減刑構成要件,且李男不但酒駕,還在市區道路以時速近100公里飆車撞死人,第一黃金時間也沒進行救援傷重的被害人,致無辜的單親爸王男喪命,惡性重大,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獲取原諒,因此重判他7年2月徒刑。

全案上訴二審,當時本案是國民法官案件首件上訴高院開庭的案例,審理時,李佳修認罪,但堅持是「自首」請法官審酌減刑,期間也經過多次談判調解,雙方最後以450萬元賠償金和解,李男先給付70萬元。

高院合議庭認為,李男希望能判4年以下,而李男是在最後一刻才認罪,又遲至審判前2天才同意賠償,且李男不適用自首減刑,在尊重國民法官量刑前提下,決定撤銷一審7年2月徒刑,改判5年半。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無誤,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