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檢方上訴二審,除上訴理由書外,反覆檢視相關證人證詞及判決書內容,上個禮拜遞送高分院上訴理由補充書,內容多處提到關於林士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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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原判決認為市議員方一峰指控前後不一,且林士傑身為南市區漁會理事長又曾參選過議員,應不會觸犯妨害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犯行;但方一峰表示彼此互不相識,為何透過被告黃怡萍介紹,2人相約在西港慶安宮見面,是要商談何事?
沒想到議長賄選案上訴二審期間,被告之一的林士傑竟遭到槍殺身亡,恐影響案件審理。對此法界人士表示,依刑事訴訟法303條規定,被告死亡或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外依刑訴法中規定指出,被告死亡部分不受理,相關案情部分則依死者過去供詞為主,評估對賄選案本身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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