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辯稱當天因為吸食安非他命,精神狀況不佳,控制能力降低才會犯下本案,希望法官依《刑法》第19條「辨識行為違法或辨識行為能力顯著減低」規定減刑,而且他當時有打電話報警,也符合自首減刑要件。

但法官查出當時是黃男的姊姊打電話報警,警察到場後,黃母及黃男的弟弟在第一時間已經指稱是黃男縱火,而黃男則一再表示沒有放火燒媽媽,因此不構成自首。

另外,黃男面對警察詢問,能清楚回答自己名字、身分證字號及手機號碼,警察起先誤以為黃男的弟弟是他哥哥,告訴黃男:「你哥哥已經指認你放火。」黃男回答:「我沒有哥哥。」法官認為由此可見黃男當時辨識行為的能力並未減低,也不構成減刑要件。

不過,黃男的弟弟告訴法官,事發後媽媽住院,黃男有針對縱火之事向媽媽道歉,「我媽媽當時意識清楚,她說好、好,我覺得媽媽是接受我哥道歉,媽媽一直很愛護我哥。」

黃男的父親出庭時也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給兒子改過向善的機會,並強調妻子生前已經原諒兒子,最高法院審酌黃男已悔悟並認罪,因此維持前審見解,依家暴重傷害罪判黃男2年10月徒刑定讞。

推薦新聞 《賽德克》票房8億虧2億!魏德聖「0分潤」 怒告郭台強結果揭曉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國會職權訟戰!釋憲4箭齊發 大法官今受理第1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