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審理時,邱女承認摔打出生不到一個月的次子,但辯稱自己年僅20歲,年輕識淺已生育2子,家中經濟全靠丈夫一個人支撐,生活拮据,又與婆婆相處不睦,屢遭婆婆責罵,加上次子出生時身體狀況不佳,這些因素造成她身心狀態長期處於焦慮及憂鬱之中,無處宣洩,加上沒有及時發現自己罹患產後憂鬱症,一時失慮才傷害男嬰。

邱女還說,案發後已經知道自己有憂鬱症,且積極治療,丈夫也表明希望法官給她改過自新的機會,而且她還要照顧2歲的長子,因此請求法官審酌她情堪憫恕,減刑並宣告緩刑。邱女的律師則表示,具有國內法效力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應不應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若邱女入監服刑,不利於長子的人格成長及最佳利益。

法官認為邱女明知未滿月的男嬰毫無自我保護能力,竟僅因與婆婆相處失和,多次徒手毆打、重摔幼小的男嬰,造成腦部傷害,至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定,法官認為如果讓父母與子女分離,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那麼判決邱女入獄,並不違背該公約,審酌邱女坦承犯行,丈夫也表示願意原諒,因此將她判刑2年10月定讞,須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