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長李善植日前曾點名豐原廟東的怡豫股份有限公司,自去年下半年與資融公司合作後,爭議案件大幅成長,今年被申訴件數迄今更高達17件,居所有美容業者之冠,部分消費者表示即使主張交易類型為訪問買賣,依法於7日猶豫期內要求解除契約,業者也會以儀器拆封檢查或實體店面販售為由,拒絕解約退費,行銷手法最具爭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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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名24歲的女性消費者向法制局申訴,行經豐原廟東夜市該店家騎樓處,遭員工引導入內行銷,在消費者年輕不知如何拒絕下,讓她簽下簽立10萬2000元的美容商品買賣契約,並引導消費者拆封所贈送的美容儀器進行檢查。消費者返家後(7日內)要求解約退貨,業者卻又以美容儀器經拆封檢查,非保持完整為由拒絕解約,只同意降低消費金額至8萬5000元,消費者為求減少損害而不得不與業者簽下和解書。
法制局說,新法實施後,該公司若仍未改善,違反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可能成為適用張貼消費警訊的首例。
李善植表示,過去市府遇到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情形,會發布消費警訊提醒消費者注意,但有時民眾可能沒看到消費警訊,或業者故意更換招牌或名稱,讓民眾不知道業者就是問題商家,因此,本次自治條例特別針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令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又未妥適處理之業者,增加在其營業處所公告消費警訊的規定。
李善植說,未來民眾前這類問題商家消費時,首先映入眼簾的就是市府公告的消費警訊,第一時間提醒消費者慎選交易對象,消費前要三思。這是全國首創之新制,期盼能藉由消費警訊之充分揭露,有效遏止此類業者層出不窮的消費糾紛。
李善植進一步表示,本次自治條例並針對現行消費者保護法不足之處,因地制宜補充相關規範,舉例而言,中央某些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有規定業者必須要辦理履約保障,但業者若未實際辦理履約保障,事實上無法發生「視為已記載」的效果,故本次特別要求業者應依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確實辦理履約保障,並加入罰則。
此外,業者若採取「無卡分期」或「先買後付」等與第三方貸款或債權讓與之交易模式,要求業者須告知消費者辦理分期付款或貸款之相關資訊,例如要告訴消費者資融公司之名稱、分期付款之利率、期數、違約責任、同時履行抗辯權等重要資訊;另經消費者簽名之定型化契約,業者也應提供給消費者,否則皆可能受罰。
法制局表示,本次《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是因應近年來新型態消費爭議類型,提出解決問題及保護消費者之方法,期盼行政院能予支持及核定,並希望拋磚引玉,由中央在消費者保護法中明定更高的罰鍰,才能有效遏止全國違規行為不斷發生,有效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