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被告潘男2021年6月7日與女學生交往後,6月9日上午便前往女方位於桃園中壢之住處,沒想到在看見對方坐床上玩手機後,他卻也按捺不住身子、直接上前躺床,並一把將女學生弄倒床上,接著掀開其上衣、脫下內衣撫摸,隨後更是用嘴不斷親吻胸部。
案發當下,女學生因顧著玩手機而未表示拒絕,結果潘男卻變本加厲、直接當場脫掉她的褲裙及內褲,此時女方才以翻身背對潘男之姿勢表達不願意,但潘男竟強行將女學生翻回來,並開始使用手指伸入陰道內來回進出,直到完事後去浴室,女學生這才趕緊將內衣、褲裙、內褲等衣物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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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潘男傳LINE給女學生:「問妳喔,妳第一次嗎」、「應該手指不夠長」、「怎麼沒看到血」等語,女學生稱:「不知道,不要問我」,而潘男又進一步說道:「所以才說手指不夠長,不然怎麼沒看到血,昨晚沒睡太累了,硬不了」,女學生則語氣略帶不滿回覆:「喔,你走開啦!」
沒想到,女學生母親查看手機時,無意間發現了上述這些赤裸對話,隨後一氣之下質問孩子才得知實情,因此決定報警提告,不過潘男僅承認已悉知女學生未滿14歲、矢口否認性交行為犯行,甚至強調「如果有我就承認」等語,但檢方基於女學生自白及對話截圖等證據,最終仍依法將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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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認為,潘男與女學生母親為前男女朋友關係,但明知對方女兒未滿14歲、性自主決定能力未臻成熟,卻能克制性慾與其性交,嚴重影響女學生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並造成對方母女倆情感上極大傷害,加上考量被告犯後始終未能坦承犯行、審理時一再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未與少女及其監護人和解、將不利罪證推卸他人等情節,犯後態度明顯不佳,最終認定與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成立、判處3年8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