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教練涉及罪名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刑法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拍攝兒童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拍攝未滿十八歲之人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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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南投地檢署吳慧文檢察官指揮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於113年2月6日對被告之住居所、辦公室執行搜索,並拘提被告到案,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全案後續經檢察官積極主動清查被害人,詳加調查完備事證後,偵結起訴。

黃在該所小學服務多年,更兼任棒球教練10多年,課後還會陪同課輔,曾獲杏壇芬芳獎

檢方起訴書痛批被告「為人師表,竟不思愛護、教育之心,利用學童對師長之信任、不諳世事之機會,為逞一己私慾,不顧所教育之少年幼小心靈之感受及人格發展健全,於擔任棒球教練、班級導師、科任教師期間,為上開加重強制猥褻、性交等行為,且隨就任時間增長,行為態樣日益猖獗,而造成被害人等永久而難以磨滅之傷害與陰影,對被害人等之身心健康發展業已造成不良影響,嚴重敗壞師德,違背家長及社會託負師者之教育使命,各被害人均係長期受性侵害,次數頻繁形同為被告之年幼禁臠,經此長期性侵,放棄抵抗,麻木痛苦,並多位因此受有嚴重身心狀況就醫等一切情狀」,請求予以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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