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目前仍在軍中服役的許姓男子(案發時19歲),與洪姓少年(17歲)因打球認識。2022年7月9日上午,2人相約去禁止戲水的谷關馬陵野溪游泳,2人溯溪時,洪姓少年踩到石頭時不慎滑倒落水,失去蹤影,許男嚇得趕緊上岸報警,警消派出潛水人員到場搜救,隔日在深約3米的潭底找到洪男,但他已明顯死亡。
洪男父母認為是許男「帶」未成年的兒子去危險水域戲水,才導致兒子溺斃,對他提告。檢察官調查也發現,當時許男開車載洪男前往,車子停在中橫管制站旁,2人無視台電的警告標示,攀越管制鐵門後步行前往馬陵野溪。
檢察官認為許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使洪姓少年處於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且許男找洪前往溯溪時也未攜帶有完善的救生裝備,具有過失,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許男否認犯行,辯稱原本約洪男去「蝴蝶谷瀑布」,後來是洪男提議去「馬陵野溪溫泉」,洪知道該處為台電管制區,也知道是危險水域禁止戲水,自己曾在枯水期去過一次,認為可以在溪水中行走,事發當天涉水時一開始水深在膝蓋以下,走到一半才發現水深已到胸口。
法官勘驗雙方案發前的對話紀錄,發現許男確實曾於2022年7月5日傳訊給洪姓少年,邀他「這禮拜六我們去蝴蝶谷瀑布」,洪男原本同意,但因後來另名同伴因故不去了,許男傳訊表示「不去了」,洪男則回訊息問許男「還是你要去天然溫泉」,未能排除是洪男主動提議更改出遊地點的可能性存在,後來雙方還提到要帶什麼物品等細節,未見許男有積極勸誘、煽惑被害人之言詞。
另外,馬陵野溪溫泉雖為危險場所,但法官認為,許男與洪男關係僅係相約出遊的朋友關係,尚難認許男基於何等法令、規則、契約、習慣、法理或一般日常生活經驗,對洪男負有應告知或備妥完善之溯溪救生裝備之注意義務,亦不能僅因許男年齡稍長於洪男,且年滿19歲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強令許男負擔上開注意義務。
根據上述理由,台中地院一審判決許男無罪,許男家屬不服,委由檢察官上訴到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仍認為許男無罪,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