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台南市新營太子宮主張曾女民國77年6月至106年11月受僱擔任廟方執行秘書兼會計,負責一切行政事務與財務帳冊登記、會計傳票製作等會計事務。
廟方表示,新營太子宮是著名宮廟,平日信徒眾多,捐獻豐厚,所有現金收入由行政人員收取統一繳交給曾女點收、保管與帳冊登載,但曾女退休後,廟方將各項帳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查核,才發現曾女侵占約新台幣3000萬元。
曾女否認侵占指出,她是執行秘書,也從事會計事務,但未經手現金財產,何況廟方請款、取款程序及香油收入清點登帳,由不同人負責,更有多名負責人簽章,她未在單據簽章及過問請款人請款目的,無侵占財產可能。
台南地院則認定廟方實際收支和結存金額短少2900多萬元,和廟方執行會計業務有相當因果關係,也確實有短少情形,判處曾女應給付廟方2900多萬元,及自108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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