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主張由於汪女低血鈣,因此周醫師指示護理師以靜脈點滴方式施打葡萄糖酸鈣,符合醫療常規,汪女於葡萄糖酸鈣注射後2小時才發生癲癇、休克等現象,與藥物使用不具因果關係。

但法官認為事發前一年,衛生署二度發布新聞稿提醒「第三代抗生素若與含鈣溶液或產品併用,會產生沉澱,特別容易沉澱在肺臟及腎臟,甚至危及生命」、「國外曾發生新生兒致死案例,雖未發生於成年人,但此藥品不相容之風險將存在於所有年齡層病患,因此衛生署呼籲醫師為病患處方含第三代抗生素成分藥品時,宜謹慎小心避免與含鈣溶液併用,即使是使用不同輸注管也不行,倘因治療上之需要,也必須在使用第三代抗生素48小時之後,才能再給予病患含鈣溶液或產品」。

另外,葡萄糖酸鈣藥品仿單上也印著警語,提醒醫護人員「第三代抗生素與含鈣溶液有不相容性之風險,嚴重可致死」、「第三代抗生素與施打葡萄糖酸鈣需間隔48小時以上」。

法官認定周醫師疏未注意施打葡萄糖酸鈣的警示及仿單說明,鮑姓護理師疏未注意徹底清洗輸注套還加快點滴輸注速度,2人都未注意使用第三代抗生素與葡萄糖酸鈣應遵循的步驟、程序與滴注速度,導致當時年僅19歲的汪女兩側肢體癱瘓,無法自主行動,日常生活都需旁人照顧,且意識受影響至今仍未復原,身心遭受極大痛苦。審酌後判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周醫師、護理師鮑女連帶賠償汪女1551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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