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CTWANT》報導,劉君玲其中一名前男友指出,劉君玲長相亮眼、工作積極,兩人認識一年後便開始交往,但女方當時稱自己正和施暴前夫打離婚官司中、牽涉小孩,怕兩人關係會影響官司結果,故希望能暫時不公開。

由於行程忙碌、行蹤難掌握,劉君玲有時都會突然失聯半天、甚至兩天,但前男友發現,對方不僅經常跟在一名被她稱為「乾哥」的某知名大哥身邊,兩人甚至還傳出各種流言耳語,害得情侶倆總是激烈爭吵、分手無數次,直到後來明白女方來住自己家像「勞軍」才鐵了心分手,並恍然大悟:「劉君玲是愛我的人、愛大哥的錢。」

沒想到,劉君玲閨蜜事後告訴該名前男友,原來劉君玲早就計畫要一步步接近大哥,且在與對方舉行私人訂婚宴後,她又趁其入獄時回頭找前男友、痛哭求復合;直到今年3月,大哥與劉君玲吵架後便決定追查行蹤,結果意外揪出她正在勾搭小18歲陣頭男友,氣得解除婚約;隨後,大哥與前男友對質發現這段「三人行」關係已長達一年半,原來女方之前的吵架離家都是為了待在另一人身邊。

年輕時的劉君玲。翻攝劉君玲臉書
年輕時的劉君玲。翻攝劉君玲臉書

針對被指控劈腿一事,劉君玲昨(2)日深夜發布約千字的律師聲明,除了強調自己遭惡意言論抹黑外,同時更反控前男友根本就是法院認證的恐怖情人,聲明書全文如下:

劉君玲致力奉獻生命禮儀,並長期無償為貧苦無力者美容送行,深獲社會各界肯定。近日卻屢遭有心人士以惡意言論攻訐抹黑,為正視聽,謹代劉君玲聲明如下:

1、 本人劉君玲從未從事公職,亦無德無能濫充輿論領袖,故本人之情感狀態,自與公共利益無關,絕非可受公評之事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復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因此,除非證明與公共利益有關,否則尚不能僅為他人窺探隱私、閒論八卦之目的,而強令本人之名譽權之保障有所退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號民事判決參照)。

2、 周恩兆先生與本人交往時,經常因瑣碎細故就動輒辱罵本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478號刑事判決定讞,誠可謂法院認證的恐怖情人

「周恩兆前與劉君玲有感情等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某時許,利用設備連結上網際網路後,登入社群軟體臉書…,在其個人帳戶之網頁中,刊登『劉君玲有夠破幹你老78』、『驚爆...這個女人一生毀了超級無敵噁心』、『劉君玲你是一個非常恐怖的人我的天哪...』…足生損害於劉君玲之名譽及社會上評價…。」等語,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478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顯見周恩兆於交往過程中不思理性溝通,卻屢次以公然侮辱之方式折磨本人,確實是法院認證的恐怖情人。

3、 吳明達先生與本人交往時,曾在餐廳以丟擲冰塊桶等方式毆打本人,本人畏懼其淫威,加之委屈求全,不忍提告,詎料吳明達先生反而於分手後持續向本人索要財物,對本人一介女流強逼至此,豈是大丈夫所當為

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05條復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於113年3月中旬,吳明達先生在隱士餐酒館永春店,竟對本人拳腳相向,甚至對本人丟擲冰塊桶,幸經友人勸退,本人才免於進一步傷害。殊不知,吳明達先生卻於分手後,託辭向本人漫天索要財物,並稱如若不從,便要本人好看云云,令本人心生畏懼不已。

本人劉君玲長期奉獻生命禮儀,雖不敢妄稱菩薩心腸,但既委請律師聲明如上,如再遇有造謠生事者,必祭出金剛手段,祈請有心人士切莫自誤,以免訟累!

協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許 哲 維  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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