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台中市國中教師楊姓女子(24歲),去年5月至8月間對年滿14歲未滿16歲的班上女學生有5次猥褻或性交,分別為5月20日國中會考當天凌晨、6月14日畢業典禮中午,均開車載女學生到汽車旅館發生親吻、擁抱,女師還撫摸學生胸部、下體,甚至在脖子留下吻痕「種草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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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畢業後,師生戀仍持續,在去年7月15日晚間在楊女住處,再次發生撫胸侵下體;去年7月18日,楊女上午開車載女學生到摩鐵發生性行為,下午睡醒後又抱住女學生摸透全身進行猥褻。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楊女落網後否認犯行,辯稱有親吻與抱抱,曾碰觸到大腿內側或輕摸到胸部,不認為自己有猥褻或性交。直到台中地院審理時才坦承犯行,當庭向對方家長道歉,家長強調「不要求賠償,(楊女)知錯能改才是我們要的,希望不要再與我女兒聯繫」。

法官考量老師案發後丟了教職,年輕識淺、血氣方剛,坦承犯行的態度尚佳,已有悔悟之意。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4次,每次判刑3月;性交行為罪1次,判刑5月,合併應執行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期間禁止與這名女學生見面、接觸、通話、通信,並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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