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指出,王姓男子因不滿沈姓同居女友欲與陳姓前夫復合,2023年112年6月24日至27日間,以毆擊、頭槌、扯髮、倒吊、劇烈搖晃等方式,傷害沈女與陳男所生的9月大幼兒的頭部及身體,導致被害人硬腦膜下腔出血、全身多處挫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開刀始倖免於死,但仍有右側肢體癱瘓、左側眼瞼下垂、左側大腦腦波異常等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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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於去年12月被高雄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為重傷害、妨害幼童發育致重傷罪裁定羈押禁見,但他今年1月、2月均曾向法官申請交保,但都被駁回,2月時還被法官裁定延押2個月;如今期間已到,王男第3度聲請交保,理由為本案已審理完畢,且他羈押期無收入、沒有財力逃亡,加上家屬經濟、身體狀況均不佳,需要他工作養家。

不過,法官認為王男犯重罪且涉嫌重大,並發現他去年7月案發後曾向母親表示「正在辦護照…要出國工作」;此外,檢方於去年7月10日、31日曾2度召開羈押庭,王男第一次開庭是被拘提到案,但未受到羈押,第2次則無故未到庭,直到11月才又被拘提到案,曾自承公司老闆詢問其可否至金三角工作。

另外,法官查出王姓於案發後曾刪除自己與沈姓前女友的對話紀錄,認為他仍有其他滅證之舉的可能性,如今案件雖已辯論終結,但全案既未確定,仍難排除王男為規避重刑,而逃亡隱匿,或對事證予以偽、變造或湮滅,自仍具逃亡及滅證之高度可能,上周駁回其具體停止羈押的聲請,並裁定從5月1日起再延押2個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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