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網友去年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發文表示,10多年前曾遭演藝圈人士在車上強吻,甚至遭拍裸上半身照片。黃子佼在臉書直播承認是加害者並道歉,但之後另有網友發文指也曾遭黃子佼疑哄騙拍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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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被控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強制拍攝影片部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查無客觀事證,且雙方達成和解,女子已撤告,因此不起訴處分;黃子佼被控強吻、拍攝半裸影像部分,因女子未提告且無證據,予以簽結。
另外,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警方搜索黃子佼住處時,查獲7部兒少性影像,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將黃子佼緩起訴處分,期間2年,黃男須在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20萬元,並在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
檢察官10日依職權向高檢署送再議。高檢署審查北檢緩起訴處分書理由及檢察官再議理由後,今天以偵查未完備為由,命北檢續行續行偵查。(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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