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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吳男和女記者搭擋多年,曾在出差採訪時住在同間房,但都相安無事。2022年10月間,2人一同到台南採訪,並在某間星級飯店過夜,由於預算考量,兩人住在同間房,分別睡在2張單人床上,女記者因先前曾有同住經驗,沒有多想,洗完澡後便入睡。

沒想到隔天一早6點多,吳男竟爬上女記者的床撫摸她胸部,女記者嚇壞跳起身,藉口要上廁所,但吳男仍強脫女記者的浴袍和內褲,並將她壓制在床,隨即舔她下體長達3至5分鐘才停手,事後女記者不甘被侵犯,到警局報案,檢警調查時,吳男坦承當天2人確實有住在同一房間,也有撫摸女記者胸部、舔下體,但他堅稱自己的行為只涉犯猥褻罪,沒有性侵。

檢察官勘驗2人事後對話,發現女記者曾傳訊質問吳男為什麼會對她動手,吳男不僅回訊道歉,也承認「不尊重」,加上吳男向檢察官坦承有舔女記者下體,檢察官認為舔下體屬於口交行為,涉犯強制性交罪,將吳男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時,吳男坦承犯行並和女記者達成和解,女記者表明不追究吳男刑事責任,並同意給予緩刑,吳男於和解條件中,承諾日後會避免與女記者接觸,只要女方會出席的場合,他都會避開。

法官認為吳男逞慾性侵女記者,依涉犯強制性交罪,判刑1年8月,但審酌吳男犯後坦承犯行,並和女方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犯後態度尚可,有積極彌補過錯,因此給予緩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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