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與被害女童的媽媽是男友朋友,經常前往其彰化縣的租屋處,2017年7、8月間某日,被告與當時年僅11歲的女童單獨在租屋處,女童媽媽則去買菜,被告竟脫下褲子躺在床上,命令女童為他口交。女童因年紀幼小,只能聽命行事,此時女童媽媽剛好返家,看到這一幕驚喊「你們2個在幹嘛」,被告才趕緊穿上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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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女童的媽媽事後竟當做沒這回事,不但未追究男友刑責,甚至不曾向男友及女兒問過此事,而女童怕媽媽會生氣,擔心2人會因此分手,也不敢向外人提起,但這件事一直在被害人心中留下陰影,直到媽媽與他分手後,2023年才鼓起勇氣報案。
檢警調查時,被害人母親坦承當天進到間,確實撞見女兒趴著低頭為男友「吹喇叭」,她一看就馬上說「你們2個在幹嘛」,他們2個就立刻起來,事後沒有再問,也不打算對男友提告,「告來告去很麻煩」。
被告否認犯行,辯稱從來都沒有叫被害人幫他口交,他也沒有跟被害人發生過性行為等語。
不過,由於被害人指證歷歷,與媽媽歷次證述均相符,法官不採信被告的說詞,審酌被告始終否認犯行,僅願提出5萬元之賠償金而無法達成調解,目前從事泥水工,未婚,月收入約5、6萬元等情狀,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將他重判8年6月徒刑,以示懲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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