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張姓男子(24歲)去年12月12日上午因案到桃園地院開庭,經過法院大門口的安全檢查台時突然鈴聲大作,經法警攔下查出他身上帶了一只手指虎,經留置後通報警方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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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手指虎在台灣列入管制刀械,張男隨身攜帶凶器已經觸法,經警方依法送辦後,桃園地檢署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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