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昨天下午4時許,台中市北區漢口路四段有1輛黑色BMW休旅車停在路邊,市警二分局永興派出所警員執行交整勤務,發現該車雖停放停車格,但前擋風玻璃的整個車頭,都在停車格外,警員遂對該車開了1張違規停車的逕行舉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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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車雨刷上也夾了1張停車管理員開的收費單,車子不但要繳停車費,還得再繳違規停車罰單。有民眾看到拍下警員開單的畫面,表示:「他這樣子很衰耶,有被收停車費,然後被開罰單,兩邊收欸!」

警方對車頭超出停車格的BMW開單。翻攝「黑色豪門企業」
警方對車頭超出停車格的BMW開單。翻攝「黑色豪門企業」

台中市警二分局表示,警員發現該部自小客車雖停放於停車格,惟車頭前懸超出停車格範圍,超出部分有劃設禁止停車標線(黃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另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1項規定「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遂依法進行告發無誤。

警方說,依法務部函釋,使用者進入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停車場(含汽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計程車格及機車格位等)並利用該停車場,負有繳費義務,警察相關單位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舉發,警方舉發屬行政罰,與公物使用規費(即停車費)性質互異,二者並無補充關係,亦非一罪二罰,故無法主張因繳交停車費而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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